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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概況
協會章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昆山市市政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是昆山地區從事市政公用行業的工程施工、工程監督、科學研究、燃氣、供水等企、事業單位、部門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各級政府有關市政行業的方針、政策,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架起橋梁和紐帶作用,積極協助政府實行行業管理,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反映行業愿望和要求,為會員服務,推動昆山市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昆山市民政局;行業指導部門是昆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指導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昆山市玉山鎮朝陽西路23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探討昆山市市政公用行業的發展方向、理論和方針政策,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出有關建議;
(二)制定行規行約,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熱愛本行業,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組織經驗交流,采取多種形式為市政行業培訓專業人員,提高職工素質;
(四)推動市政行業橫向經濟聯合與經濟合作,組織業務咨詢、技術和管理的交流;
(五)受政府的委托,協助政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工作;
(六)開展與協會宗旨相適應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經政府確認的或經資質審查后已確定等級的昆山市政公用行業企、事業單位或其它有關單位,承認本會章程,履行章程所規定的義務,自愿申請,經批準并交納會費,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4年召開1次。
會員大會每屆4年,每4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7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 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數為會員的30%。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二)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更換的,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五) 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常務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70%。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者7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30%。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7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為兼職時,可設專職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即黃德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本會秘書長人選,經過常務理事會通過后正式任命;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社會團體負責人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最多連任3屆,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全體會員表決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并在相關網站平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業務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4年12月26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